(2015)钦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劳绍铭、檀家旺、施扬耀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刑一初字第21号被告人劳绍铭、檀家旺、施扬耀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本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钦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判决主文18页第三项遗漏:被告人施扬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其起刑期时间及结束时间遗漏;现对判决主文第三项后补充的字句如下:(刑期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19日至2029年11月18日止)上述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审判长 赵洪忱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郑玉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