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建新与段邦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新,段邦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新,男,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段邦治,男,生于1956年7月1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与被执行人段邦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共执行回标的款29675.8元。现被执行人段邦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