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那树坤与赵杰撤销支付令再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那树坤,赵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申请人)那树坤,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工作单位哈尔滨坤鱼木糖醇有限公司,职务,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赵杰,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再审人那树坤因与被申请人赵杰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阿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那树坤申请再审称:2003年有人以赵杰的名义申请了一份支付令,支付令中的被申请人为那树坤,在支付令进入执行程序的过程中,那树坤才知道上述情况,在调取档案的过程中,那树坤发现(2003)阿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的申请书与送达回证签字上的“赵杰”并非同一人,送达给那树坤的支付令也并非那树坤本人签名,因此,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3)阿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本院审查查明:2003年6月11日,被申请人赵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申请再审人那树坤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9,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申请人赵杰于2003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那树坤于2005年4月8日与被申请人赵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为被申请人赵杰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2005年7月15日前偿还欠款,现申请再审人那树坤根据两份2014年8月6日以个人名义委托的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请求再审,但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向本院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对借款时给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据与签字无异议,只对本院送达的支付令回证上的签字与申请支付令赵杰签字提出异议,且提供了本人委托的司法鉴定,但申请再审人向鉴定部门提供的字迹鉴定样本,没有提供其本人在借据上的那树(术)坤签字与支付令送达回证上那树(术)坤签字的样本由鉴定部门相比对,使书写具有稳定性的那树(术)坤借据上的签字予以排除,其鉴定结论有失客观性与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支付令申请是否赵杰本人签字,鉴定结论未予确认,被申请人从支付令的申请与申请执行,始终自认其诉权行使的真实性,对(2003)阿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不存在异议,申请再审人对支付令申请人赵杰的签字质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之规定。综上,申请再审人对本院(2003)阿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申请再审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那树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士祥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赵美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