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胜栋与新沂市风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137号申请人杨胜栋。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南村老庄一组(民政局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胜栋与郭峰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在2015年6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杨胜栋受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郭峰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峰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