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好与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张好。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3-1-207室。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好诉被告浙江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好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