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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师玉灵与陈金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玉灵,陈金荣,夏常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12-2号原告:师玉灵。被告:陈金荣。被告:夏常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第三营业部。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5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陈金荣驾驶的鄂A×××××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陈金荣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鄂A×××××号小型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陈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金荣驾驶的鄂A×××××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