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小明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运输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758号罪犯李小明,男,1967年2月17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4)云高刑初字第2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明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0年5月28日、2012年1月19日、2014年3月12日,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