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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德敏与李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敏,李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66号被告:周德敏,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根,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德敏诉被告李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周德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德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德敏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