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立先与温兆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立先,温兆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原立先。被告温兆亮。原告原立先与被告温兆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立先、被告温兆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立先诉称,2014年9月,被告以要求原告给被告啦毛毡为由,将原告所有的车号为晋A×××××号东风小霸王厢式货车一辆扣留至今。该车辆系被告出资10000元从他人处购买,以原告名义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被告以该车辆抵顶其拖欠原告的工资。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的妹妹温海丽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其中包括该被扣车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温兆亮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妹妹温海丽原系夫妻关系,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资10000元从杨金娃处购买该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买回车辆后交由原告使用,但从未将该车辆抵顶给原告。后因原告与温海丽闹离婚,被告将该车辆收回。现在该车辆已经做了报废处理。经审理查明,晋A×××××号东风小霸王厢式货车系由被告出资10000元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购买该车辆后交由原告使用。2014年9月,被告因原告与其妹妹温海丽闹离婚,将该车辆扣留。2015年2月2日,被告以登记车主杨金娃的名义将晋A×××××号车辆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旧车交易合同、交强险保单、杨金娃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太原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晋A×××××号车辆系由被告出资购买,虽然车辆买卖协议中买受人署名为原告原立先,但原、被告均认可车辆买卖行为发生时实际买受人为被告温兆亮,且该车辆转让后并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而原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将该车辆抵顶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晋A×××××号车辆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原立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立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