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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终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姜忠涛、祝善良与祝宝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涛,祝善良,祝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姜忠涛,农民。申请执行人祝善良,农民。被执行人祝宝春,农民。本院在执行姜忠涛、祝善良与祝宝春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终执初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