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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主见与石奕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主见,石奕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33号原告陈主见,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石奕晖,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主见与被告石奕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 吴宇 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