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冈师范学院与江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师范学院,江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黄冈师范学院。组织机构代码42072500-8。法定代表人陈兴荣,院长。委托代理人熊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尧,男,1974年9月6日出生,红安县人,住黄冈市。委托代理人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黄冈师范学院诉江尧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师范学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师范学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师范学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中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