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国菊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春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宋国菊,女,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高蓉,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064-4。法定代表人邱晓东,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春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华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299-9。法定代表人孙春发,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菊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市春发建筑有限公司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宋国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菊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宋国菊负担。审 判 长 王 祎代理审判员 马志勇人民陪审员 游胜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