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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巍与高建国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巍,高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巍,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国,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巍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巍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巍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