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莉萍与大连爱华迪清洁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萍,大连爱华迪清洁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420号原告赵莉萍,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大连爱华迪清洁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敬东。委托代理人孙思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莉萍与被告大连爱华迪清洁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莉萍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