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赖少荣、曾象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赖少荣,曾象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雄、陈旭耀,该公司职员。被告:赖少荣。被告:曾象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被告赖少荣、曾象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少荣、曾象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少荣、曾象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赖少荣、曾象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78元,减半收取727.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施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