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与刘铖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铖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刘铖望,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铖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铖望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铖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