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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啊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啊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啊姝,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大孤山村***号。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凡,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徐文竹,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啊姝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及赔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啊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啊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啊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啊姝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史 新 宇代理审判员 吴 红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