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陈风光、刘月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陈风光,刘月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7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倩倩,居民,系该行职工。被告:陈风光,男,农民。被告:刘月秋,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陈风光、刘月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