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广彬与程学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彬,程学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重字第12号原告:韩广彬,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邢晓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韩广彬诉被告程学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吉农民初字第598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长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些案。原告韩广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晓全,被告程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韩广彬诉称:2014年8月11日程学君雇佣我为其装辣椒,我装车时不慎从车上掉下来摔伤,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在农安县宝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韩广彬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程学君医疗费4840.08元、误工费8450.00元、护理费705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元、鉴定费270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0元、残疾赔偿金38484.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证人出庭补助费400.00元,合计80934.27元。程学君辩称:我与韩广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货主雇的人。我赚的是信息费,是居间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李洪伟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