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军辉诉被告武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辉,武耀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曹军辉,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4日,住巩义市。被告武耀光,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4月27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辉诉被告武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军辉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