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增远诉侯金峰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远,侯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51号申请人王增远。被申请人侯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远诉被告侯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增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增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金峰款项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