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兴隆与北京丛林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隆,北京丛林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13号原告杜兴隆,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淑庄,女,1973年5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丛林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5A-2。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兴奇,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兴隆与被告北京丛林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丛林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丛林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5A-2,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丛林装饰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5A-2,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范围,且双方均认可丛林装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丛林装饰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丛林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