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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苏凤葵与段存禄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凤葵,段存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苏凤葵,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段存禄,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苏凤葵与段存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