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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存义、王秀英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郭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郭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194号申请人王存义,汉族号码32032219350508061X。申请人王秀英,汉族号码320322196402160629。申请人王秀玲,汉族号码320322196806250620。申请人王新忠,汉族号码320322197103180616。申请人王新纲,汉族号码320322197401280615。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苏州。被执行人郭赐,汉族号码320322198602193619。申请执行人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郭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沛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12万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二、被告郭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255316.99元。三、驳回原告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原告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负担2088元,由被告郭赐负担14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24元。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郭赐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存义、王秀英、王秀玲、王新忠、王新纲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