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方XX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方XX,务工。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希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XX与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协商,申请执行人方XX同意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十万元现金该案即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依约给付十万元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