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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邮市诚精化工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273-2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诚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琵琶东路342号。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同心区间路。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诚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邮开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诚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9.7761万元,此款于2014年10月20日前分两次偿还申请执行人合计39.7761万元,余款于2014年11月20日前始,每月20日前还款10万元,至2015年6月20日前还清。在此期间,对于所欠货款,从2014年8月20日起被执行人按月1.5%计算利息,并在还款时利随本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协议约定的全部未受偿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对逾期部分按照月2%计算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0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账户无存款,厂房、土地均已抵押其他债权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