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琼。被告杨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月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翼,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佩芳、邵月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有时沉溺于网游、赌博,没有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夫妻间缺乏相互沟通、理解、关心。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仅没有收敛之意,反而我行我素,双方的隔阂越来越大。被告家庭环境复杂,被告父母经常争吵,原告无法融入其家庭。2014年7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被告经常散播谣言,诋毁原告名誉,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相识恋爱到结婚有五年多时间,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被告没有沉迷于网络游戏,只是作为消遣。被告在单位担任组长,有事业心,而且家庭中的开销均由被告一人支付和承担。被告父母一直将原告视为亲生女儿。双方确实于2014年7月起分居,但分居之后为了挽回,我也买了东西去看她。被告从未没有恶意中伤原告,也没有到原告单位闹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4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亦较好,夫妻间无特别严重的冲突。婚后双方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缺乏耐心地沟通和交流。虽然原、被告现已分居,但被告杨某仍有与原告陈某和好的愿望。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多进行交流沟通,做到互信、互让、互敬、互爱,彼此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