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站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章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营站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殿前街***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官屯南里。因本案于2014年1月2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营站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俊、姬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章某某购买扑克、香烟、饮料等物品,在营口市站前区假日洲际酒店728房间内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十余人,被告人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0元。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收缴赌资人民币55,8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破案报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章某某供述,证人林某某、苏某某、庄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上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张禹夫人民陪审员 高晓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