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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刑执假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国荣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假字第88号罪犯杨国荣,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8年11月21日、2010年1月28日、2011年3月30日、2012年5月30日、2013年7月30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国荣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七条及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荣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