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成与被告蔡秀兰、张方明、张晓霞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某甲,住承德市。被告蔡某某,住承德市。被告张某乙,住承德市。被告张某丙,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长 孟庆九审判员 程志献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