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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教双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教双,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朱教双,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教双与被执行人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