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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琳与孙国富与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富。委托代理人:何春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艳飞,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吴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国富与被上诉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原审被告吴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吴琳已将设备搬走并已支付了场地租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孙国富同意该公司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撤回起诉已经被上诉人孙国富同意,且被上诉人孙国富也撤回了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由于原审法院已就双方的争议作出判决,在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时,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法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孙国富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海口琳雄物资工贸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国富承担。审 判 长 ?   廖   端   明代理审判员 陈     立     夫代理审判员 袁?蓉二О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韩   ?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