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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王某甲,女,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王某乙,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王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3月11日来院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亲属,被申请人王某丙在2012年9月间从北京市朝阳区罗马花园小区工地失踪,2012年9月申请人王某乙向北京市公安分局朝阳分局小关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丙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丙,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某行政村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王某甲之长子,申请人王某乙之长兄。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在北京打工期间,从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9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丙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常住人员登记卡、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派出所证明一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亲属,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虽经家人寻找但仍无音讯。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故本院对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丙失踪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丙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某乙为失踪人王某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士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