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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中执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燕梅、龚文亚等与高放明、徐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梅,龚文亚,廖晶晶,廖国民,朱梅香,高放明,徐英,杨志祥,谢双林,徐玉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岳中执复字第29号申请复议人杨燕梅,居民。申请执行人龚文亚,居民。申请执行人廖晶晶,学生。申请执行人廖国民,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梅香,居民。被执行人高放明,居民。被执行人徐英,居民。被执行人杨志祥,居民,被执行人谢双林,居民。被执行人徐玉梅,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负责人蔡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兴盛路。负责人任志强,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杨燕梅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瑕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二、华容县人民法院应对杨燕梅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甲 帧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