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三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薛某、刘某庚与李某、刘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薛某,刘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七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传郁,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保,郓城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因与被上诉人薛某、刘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己及七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传郁,被上诉人薛某、刘某庚的委托代理人陈立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李冠鹏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