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景毕波与张从松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毕波,张从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景毕波。被申请人张从松。申请人景毕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3年5月,被申请人张从松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申请人景毕波借款,申请人陆陆续续借给被申请人款项共计360000元。被申请人借款后分期归还了部分借款,至2014年10月,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230000元借款未归还。201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就欠申请人230000元借款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6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从松名下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牌照号鄂D×××××)。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毕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从松名下、牌照号为鄂D×××××的大众途观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