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故城县支行诉被告焦某、许某、张某、王某、纪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故城县支行,焦某,许某,张某,王某,纪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5-1号原告:中国某银行故城县支行负责人:宛某行长被告:焦某。被告:许某。被告:张某。被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故城县支行诉被告焦某、许某、张某、王某、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焦某、许某、张某、王某、纪某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故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焦某、许某、张某、王某、纪某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