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方李与卢二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卢方李。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二甫,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二十一组。身份证号码:422324197208096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方李与被告卢二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方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方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方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方李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