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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与胡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胡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022552-1。负责人李文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里,该支行员工。被告胡菁,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诉被告胡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0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撤回对被告胡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依法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负担。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