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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某甲,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某乙,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陈金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