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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龚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龚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椒江打工时认识,不久就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王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建立夫妻正常感情,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口角。女儿出生后几个月,被告在外赌博,回家没钱就拿原告出气。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于2011年7月份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四整年,期间被告也不找原告,不来原告娘家,致夫妻感情破裂。不久前,被告电话叫原告来临海办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后因女儿抚养费分担不能协商一致,酿成本纠纷。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结婚情况、生育子女情某。女儿是××××年××月××日出生的,现随被告生活属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至独立生活,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户口簿一份,拟证明女儿王某乙的出生时间。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原告对证据二、三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女儿王某乙的抚养问题,经本院两次征询王某乙本人意见,其最终表示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且王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属实。故从尊重王某乙本人的意愿及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确定女儿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应依法负担女儿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院根据子女的必要费用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由原告给付女儿每月抚养费4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女儿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龚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女儿王某乙每月抚养费400元至女儿王某乙独立生活止。原告龚某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婚。审 判 员 金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