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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纪晨、李中等与长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晨,李中,滕静,郎竞,长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40号原告:纪晨。原告:李中。原告:滕静。原告:郎竞。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胜。06203053-9。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峻铭。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晨、李中、滕静、郎竞与被告长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