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亚峰,陕西省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张某承担。审判员 庞建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