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盛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盛全,邓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王盛全,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邓程,男,汉族,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申请人王盛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邓程财产一案,王盛全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邓程在镇巴县鱼泉电站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价值约150万元)。案外人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150万元范围内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王盛全与被申请人邓程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在北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盛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程在镇巴县鱼泉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股份。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