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北京恒大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梁迎春、刘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大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中华大道965号101。委托代理人:郭嗣彦、幸桂诗,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迎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北京恒大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以与被上诉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理由,于2014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恒大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北京恒大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