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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8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微微与被告林宝珠、施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8818号原告林微微,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宝珠,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文章,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微微与被告林宝珠、施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微微撤回对被告林宝珠、施文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微微负担。审判员寿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