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荣某某,女被告唐某某,男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游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