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与王金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祥,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蒲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金祥因与被上诉人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金祥以其与被上诉人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祥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峰审判员 戴捷审判员 鲍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