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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11月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夫妻双方始分居至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10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5年1月13日生有一女,取名赵某甲,于1997年4月2日生有一女,取名赵某乙,现都已成年。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家庭矛盾时有发生。2005年11月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5年3月17日,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并提供以下三组证据:一、双方结婚证两份,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关系。三、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从2005年11月始分居至今。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未出庭应诉,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虽生有两女,但被告在2005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使双方夫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状态,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